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政雇佣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
(二)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的损失;
(三)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的损失;
(四)古玩、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五)间接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以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在确定了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在每次事故中,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释义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