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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2018-12-16 16:54:00 作者:

  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经双方同意,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六、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三、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九)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

  (十)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十一)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十二)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十四)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保险合同约定和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限额

  (一)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对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也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义务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二)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调解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六)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0%。

  七、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全车盗抢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本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工程机械设备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工程机械设备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工程机械设备被诈骗;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与工程机械设备同时失踪;

  (八)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被盗抢。

  四、保险金额

  附加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五、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设备的相关登记证件、设备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设备报停手续、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设备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等文件,如缺少相关证明的,保险人有权增加免赔率直至拒赔。

  六、赔偿处理

  (一)整个工程机械设备遭盗抢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二)对由于遭受盗抢而发生损坏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款,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三)本附加盗抢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免赔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保险人在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后,赔付结案。

  七、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5.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车体内的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以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的比例乘以赔偿限额所得金额作为伤残赔偿金。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赔偿金:对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用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操作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3.操作人员不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车体内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操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从事违法活动;

  5.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遗弃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操作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

  9.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四、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检验合格证和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六、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