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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Y507)
2018-12-16 17:15:00 作者: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分娩、流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九条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